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规范墙材产品市场,对动态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界定,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定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发[2006]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全省实行统一确认登记制度,凡在安康市建设工程中应用列入确认登记范围的产品必须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经确认登记的产品方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范围:
㈠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
㈡塑钢门窗、节能铝合金门窗及密封材料;
㈢新型墙材砖、建筑砌块、建筑墙板;
㈣其它建筑节能产品。
三、基本条件
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㈢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
㈣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
㈤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
㈥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四、提供材料
㈠确认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㈢产品执行标准;
㈣专业节能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法定产品质量及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㈤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㈥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
㈧取土用地证、采矿许可证(砖类产品须提供);
五、确认登记程序
㈠生产企业向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区)负责推荐上报。
㈡由市墙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报省建筑节能办组织评估确认。
六、各级墙改办负责对本地获得确认登记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墙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要对产品及其在工程中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不合格的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报省节能办取消其确认登记证书并予以通告。
七、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经确认的节能产品,施工单位及开发商在工程中不得采购使用未经确认登记的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应用中要对使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严格监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认真检查其产品质量,并要求附有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复印件,杜绝非确认登记的产品进入工程建设领域。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未经确认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墙改办不予认可为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不出具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不予返还墙改专项基金,工程达不到国家规定节能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县(区)建设局认真组织好当地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